中国法院网讯 2003年8月8日凌晨,四川省泸县新民焦化厂发生了一起煤仓垮塌事故,合同工马华在此事故中不幸遇难身亡,事后该厂赔偿其亲属损失55196.82元。然而就是这笔赔偿款,在马华的亲人之间引发了一场继承纠纷。 1994年1月,年仅19岁的泸县玄滩镇青年马华在深圳打工期间,认识了湖南常德籍打工妹潘英。二人你来我往,情投意合,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起来,并于1997年5月生育一子取名马田,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后来,两人一起回到了马华的家乡,马华在泸县新民焦化厂当起了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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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厂方给付的工亡补助金属死者马华的遗产,只能在马华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原告潘英未与马华结为合法夫妻,不属之马华法定继承人,不应参与遗产分割。原告马田虽系马华的非婚生子,但根据《婚姻法》第25条和《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非婚生子享有婚生子同等的继承权,有权分割马华的遗产。马华之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原告马田和被告马方,应当平均分割。
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马方支付给原告马田30319.38元,并驳回潘英的诉讼请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