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70年老屋,当它被拆迁并得到84万余元的补偿款后,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等坐不住了。10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官对这块涉及同父异母三轮继承关系9名继承人的大“蛋糕”,依据法理进行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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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父异母兄妹分遗产 继承关系成难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顺庆区某镇居民罗虎与妻罗黄氏育有二子二女。1946年,罗虎与罗黄氏在本镇自建穿斗木结构房屋一幢。1948年,罗黄氏去世后,罗虎续娶马小红为妻,二人又生育了一子二女。老两口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先后离世。随后,该屋由罗黄氏所生女儿罗兴佳保管使用。在此前后,罗维等其他兄弟姐妹相继离开老宅,只有马小红所生儿子罗兴朋仍住在老宅。1984年4月,罗兴佳取得了政府颁发的房产证,罗维等其他6名兄弟姐妹为家庭人口。1989年该房屋产权证变更登记于罗兴朋名下。1999年房管部门为罗兴朋换证,房屋结构变更登记为砖木结构。
据了解,罗兴佳和罗兴朋接手房屋后,分别进行了维修和改建。
2014年,该镇扩大场镇建设,涉案房屋在拆迁之列。同年5月,持证人罗兴朋与工程指挥部和拆迁事务所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载明房屋面积为160平方米,各项补偿合计为84万余元。
2015年5月20日,罗虎与罗黄氏所生的三名子女及老大罗维(已去世)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将罗兴朋告上法庭。顺庆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先后两次开庭进行了审理。
6名原告诉称,拆迁房属于罗维等七兄弟姐妹的共有财产,罗兴朋擅自与拆迁部门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企图独得补偿。他们多次与罗兴朋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对房屋补偿款进行分割。
被告罗兴朋辩称,该房屋产权在1988年6月即登记在罗兴佳名下,罗兴佳于1988年11月将该房屋卖给罗兴朋,次年该房屋登记于罗兴朋名下,自此该房屋完全属罗兴朋所有。同时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依据民法通则及继承法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该房屋登记于罗兴朋名下已26年,早过诉讼时效,原告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罗兴朋的两名同父同母姐妹不愿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却明确表示要参与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在1984年登记业主为罗兴佳,同时列罗维等6个兄弟姐妹为家庭成员,即表明该房屋系罗氏7个兄弟姐妹的共有财产。同时本案属物权纠纷,而诉讼时效只涉及债上请求权,不涉及物上请求权,故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在各当事人的分割份额上,法院认为罗兴朋对房屋的维修作出了重要贡献,罗兴佳对部分墙体进行了改造,分配份额应与其贡献相称。本案涉及三轮继承,即罗黄氏、罗虎和马小红死亡后的继承,按法定原理计算,罗黄氏所生4个子女的个人继承份额与马小红所生3个子女的个人继承份额之比为1:0.5,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为避免同父异母兄弟姐妹间产生新的矛盾,将该比例调整为1:0.6。
2016年4月1日,该院一审判决在84万余元的共有补偿款中,原告罗兴佳分割11万元,她的两位同父同母兄妹各分割10万元,罗维之妻分割5.6万元,其二女各分割2.2万元。被告罗兴朋分割31万余元,罗兴朋的两名同父同母姐妹各分割6万元。
(原标题:南充同父异母兄妹分遗产 继承关系成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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