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美不过夕阳红”,老人将自己人生中最美的青春年华都奉献给了社会和家庭,在年老时,理应享受温馨又从容的晚年,得到全社会的尊敬和关爱。可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人晚年生活并不如意,在赡养、房屋、再婚、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屡屡遭到侵犯,今天是重阳节,本报特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为老人维权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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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守护夕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年逾七旬的刘大妈丈夫早逝,自己将三儿一女抚养成人。如今孩子们都已各自成家,小儿子婚后生活困难,刘大妈就将仅有的一套商品房过户给了小儿子,并与小儿子生活在一起,没想到,其他3个儿女认为她偏向小儿子,并以此为由不再给付老人赡养费。最终,刘大妈下决心将3个儿女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她的3个儿女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并共同承担刘大妈今后的医药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法律根据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规定的法定义务,是无条件的。不管父母是否有财产,是否分给子女财产,子女都应当依法赡养父母。没有分到家产,不能成为拒绝赡养的理由,更不能对父母讨价还价。
因此,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的权利,也有要求赡养人支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上述要求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去实现:
(1)有权要求赡养人所在单位出面调解,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由当地政府负责民事调解的部门即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赡养人的刑事责任。
李大爷的儿子结婚后一直与他住在一起。一年前儿子买房缺钱,就让李大爷卖掉自己的房子帮他交购房款,并承诺买了大房子后把李大爷接过去一起住,还要尽好赡养义务。禁不住儿子的软磨硬泡,李大爷答应了儿子的要求。谁曾想儿子搬进新家后,却给李大爷在郊区租了简易平房,把他赶了出去,后来连房租也不交了。
伤心至极的李大爷为此与儿子对簿公堂,要求返还卖房款。法院最终支持了李大爷的诉讼请求。
(1)不要提前把自己的房子过户到子女名下。对自己私有财产的处置一定要慎重。老人可以通过遗嘱等方式来处置自己的财产,以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2)不要在处理房子时不留后路。老人现在“以房养老”比较多,即通过公证把房子给了保姆、邻居或者亲戚,让他们照顾自己。然而,当这些人没有承担照顾的责任时,老人想要回房子又没了办法。因此老人做公证时要有一个附加条件,说明不承担照顾的责任就把房子收回来,这样就可以保护自己。
(3)不要为子女结婚买房出资而不留字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建议最好在出资前写下字据,或律师见证。
今年63岁的苏阿姨和68岁的王教授在一次老年人聚会中认识,三年来从相识、相知到相恋,却一直没有走在一起。原因是王教授儿女的反对,儿女不仅担心苏阿姨对父亲的财产有所企图,还怕日后苏阿姨的子女与他们争遗产。女儿在得知两人准备结婚登记后,一气之下跑到王教授家对两位老人进行谩骂和殴打,并砸烂家具,致使两位老人受伤住院。万般无耐之下,王教授打算与女儿对簿公堂。
(1)“双方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即再婚前财产属于谁的,再婚后仍然属于谁。(2)“双方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谁的婚前财产由谁的子女继承。(3)“双方亲子关系不变”。这样一来,老年人再婚中的以婚谋财的就少了,子女对已故老人的财产继承权也不会流失,双方赡养各自父母的纠纷也减少了。这种婚后矛盾婚前处理的办法,既避免了对子女既得利益的侵害,又避免了婚后与现配偶可能产生的矛盾。
张老先生有3个儿子,由于种种原因,老人临终前想把属于自己的房产全部留给大儿子。当时,他通知了一名邻居,加上大儿子,在2人在场的情况下,订立了自己的遗嘱。然而,张老先生去世后,其二儿子、三儿子两家人都对这份遗嘱提出疑义,为此,张家兄弟闹上了法庭,法庭经审理认为张老先生的遗嘱无法满足《继承法》中“见证人不得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且人数应在两人以上”的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张老先生的这一遗嘱无效。
我国 《继承法》有如下规定: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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