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在上海遭遇车祸身亡,女婿、外孙将获近百万元赔偿金。事后,仅分得3万余元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两位老人将女婿和外孙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对赔偿金进行分割。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称,死亡赔偿金具财产损害赔偿性质,死者父母应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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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车祸身亡获赔 岳母告女婿要分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去年11月23日凌晨,在上海打工的万州龙沙镇妇女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今年1月5日,经上海嘉定区交警支队调解,肇事车方与付某的丈夫何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由车方赔偿付某死亡补偿费(472460元)、父母扶养费(33168元)、一次性困难补偿金等共计59.87万元。
据悉,死者付某此前供职的单位为其办理了保险。故在同年2月6日,当地的保险公司又通知付某生前供职的单位申领给予付某的一次性工伤死亡待遇金34.7万余元。嗣后,保险公司将该款汇至付某生前公司的账户。而在何某领取了车方赔偿的近60万元的赔偿金后,其岳父母仅仅收到了应分得的扶养费33168元,其余款项均由何某和儿子领取支用。
当付某的父母得知女儿还有30多万元的一次性工伤死亡待遇金时,他们决定找女婿、外孙分割所有的赔偿金。同时,在诉讼中,他们申请法院对尚在女儿生前公司账户的工伤死亡待遇金予以保全。
庭审中,当事几方均认可赔偿金不属遗产。但付某父母认为,女儿死亡后获得两笔赔偿款具有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性质,应在女儿的近亲属间进行平均分配。而何某父子认为,这两笔赔偿款不具有精神抚慰金的性质。“岳父母不是与我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何称,因此岳父母不应参与分配这两笔赔偿款。
据悉,目前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在我国法律上都无明确规定。但法院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具财产损害赔偿性质,是死者亲属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应在死者的家庭成员间,按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进行合理分配。
“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性大、独立意识增强,父母单独生活或随其他人生活,是非常普遍的。”承办法官称,因此家庭成员不应只限定在共同生活人员的概念上。同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而结合《继承法》第10条确定的死者遗产继承人的第一顺序人为其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死者的家庭成员应当确定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因此,法院认为,付某父母对这两笔死亡赔偿金有权要求分割;何某父子辩称对方不是与死者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员,而不应参与分配的理由不能成立。
在付某的死亡赔偿金中,明确有给其父母的扶养费3万余元。对这笔费用该如何处理呢?
法院称,车方赔付的扶养费是因付某的死亡,导致其父母丧失了付某作为子女应当提供的基本生活经济来源,而定点支付给其父母的。而死亡赔偿金以及工亡待遇金是因付某的死亡,导致其家庭整体收入减少而赔付的。因此,付某的父母获得的扶养费与应分得的其他赔偿金性质不一致,不能相互抵销。
同时,法院认为,因死亡赔偿金不属遗产,故其分配不适用于《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所确定的均分原则。何某作为死者的配偶,其遭遇的精神打击和家庭财产损失,相对其他家庭成员而言更大,因此应适当多分。
综上,市二中院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状况以及何某的生活负担能力等,判定何某分得的两笔赔偿金应分别比付某的父母及儿子多分10万为宜。法院终审判令,何某分得死亡补偿费193115元[(47.246万元-10万元)÷4+10万元]、工亡补助金161760元[(34.704万元-10万元)÷4+10万元]。付某的父母分得死亡补偿金、工亡补助金共计309750元;付某之子分得死亡补偿费、工亡补助金共计154875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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