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继承问题大家都比较关心,特别是当祖父母去世的时候,往往是子女这辈人对遗产进行继承,或者是祖父母在去世前立下遗嘱,要把财产进行分配或者指定给某个人,那么法律是否规定不能隔代继承?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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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规定不能隔代继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典中遗嘱可以隔代继承,但是要区分情况,如果孙子女去世以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孙子女既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也不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但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确是孙子女的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就是说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祖父母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孙子女的遗产。如果祖父母去世以后,孙子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话没有继承祖父母遗产的资格。但是孙女在满足法定的三种情况下可以继承祖父母的财产。
1、第一种情况是祖父母在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赠协议将自己的所有的财产遗赠给孙子女。注意这里是遗赠协议不是遗嘱,因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注意这里是遗赠协议不是遗嘱,因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要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这种情况下孙子女要想接受遗赠就必须在六十日内作出意思表示表示接受遗赠。
2、第二种情况是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举例说明一下,小明的父亲与五年前去世,小明的爷爷今年去世,那么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作为独生子的小明有权利继承爷爷的遗产。但是小明继承的遗产只能以他爸爸应该获得的遗产为限。
3、第三种情况就是转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举个例子,小明的爷爷于今年五月份去世,六月份小明的爸爸在没有放弃遗产的情况下遗产尚未分割以前去世,那么这份遗产就应该有小明来继承。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
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继承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而不照顾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不仅不能多分,而且还要少分。需要指出的时,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应当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分割遗产,在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可以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