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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登记结婚遭拒起诉 法院不支持同性登记结婚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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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3 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文麟、胡明亮不服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以下简称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一案并当庭宣判,依法驳回原告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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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男同”登记结婚遭拒起诉 法院不支持同性登记结婚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文麟与胡明亮自称男同性恋者。2015年6月23日,孙文麟与胡明亮到被告芙蓉区民政局申请登记结婚,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以孙文麟、胡明亮二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条件,拒绝为二人办理婚姻登记。孙文麟、胡明亮认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同性婚姻的明确规定,芙蓉区民政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利,怠于履行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遂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孙文麟、胡明亮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申请结婚以及办理结婚登记的基本程序等作了专门规定,我国相关婚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结婚的主体是指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孙文麟、胡明亮二人均系男性,申请结婚登记显然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律、法规的规定。孙文麟、胡明亮的诉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本院依法驳回原告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

鉴于孙文麟、胡明亮二人明确表示该案不涉及其个人隐私,因此,本院决定公开审理本案,有一百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

(原标题:“男同”登记结婚遭拒 起诉民政局败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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