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128天,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统一为13天,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周末)不计入产假和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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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计生条例明确四种情形可生育“三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审议时,教科文卫委提出,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表述不正确,再生育可能是一个子女,也可能不止一个(有双胞胎的情况)。因此,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表述,修改决定“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有的委员、有的地方提出,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再生育情形规定中的第一、第二项内容仅限定在再婚夫妻,未能考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未婚生育的情形,容易形成制度漏洞。因此可生育三孩的情况,修改决定中规定:(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的,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此外,新增了一种情况,“(四)符合上述三种情况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上述三种情况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再生育的审批程序的规定也是委员、专家关注的焦点。有的委员提出,应该赋予社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有的委员提出再生育审批期限过长。
修改决定中提出:“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出面提出再生育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施,决定自公告之日起也将施行,但是两个施行时间有空当期。所以修改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产假和护理假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周末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同时增加了“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的内容。
(原标题:我省正式施行全面二孩政策 四种情形可生育“三孩”)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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