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3月31号,《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已整整一个月。棒打妻儿、残害父母不再仅仅止乎于受到道德谴责这一层面,情节严重者也将成为国家法律制裁的对象。实施以来,这部法律为预防、制止家暴所做的一系列设计——人身安全保护令、告诫书、强制报告制度的效果如何?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为什么也要纳入家暴范围?饱受非议的第三者是否也因此受到法律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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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没有任何婚姻制度可以承诺给人幸福,但应当有制度可以使人避免极端的不幸。我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应该成为避免家庭发生极端不幸的法律制度。”谈到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这样告诉记者。
根据中国法学会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34.7%,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九成以上的受害者为女性、儿童和老人。虽然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条款中均有禁止家暴的规定,但大多为宣示性条款,缺乏可操作性。“在立法调研中,有的派出所干警告诉我们,他接到有关家暴的报警后,到现场也就是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很多情况下起不到制止家暴的作用。加害人在现场不再实施家暴了,你走后他可能又打,可能打得更重。一些受害人不敢去报警,报警一次受到的伤害更严重一次。”
早在审议过程中,反家暴法旨在有效解决问题的多项制度设计就曾受到专家认可,如强制报告制度、告诫书制度,尤其是首次专门设计的人身安全保护令。3月1号,反家暴法实施第一天,全国各地就陆续开出了多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其中包括曾引发口水大战的山东蓝翔技校校长荣兰祥的妻子孔素英,她请求法院禁止荣兰祥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对方骚扰、跟踪、接触她和亲属;同一天,北京市房山区一位六旬老人也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
一纸保护令能有多大威慑力?根据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对于其中深义,阚珂透露说:“现在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两种形式,一种是判决,一种是裁定。这两个法律文书做出来相关人员是必须去执行的。国务院提交的反家暴法草案有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来我们认为单纯这样写还不行,专门加有一句话,人身安全保护令以裁定的形式做出,这样就和民事诉讼法、刑法衔接起来了,增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性和约束力。”
伴随着反家暴法的实施,“一切都是为了孩子好”,“棍棒底下出孝子”不再成为家长打孩子的借口。阚珂提醒家长们,这部法律明确传递了“对家暴零容忍,反家暴无禁区,反家暴不问动机”的思想。“不能强调我是好意所以我实施家暴,比如我是为了教育孩子采取打骂的方式,动机是好的。要摒弃棍棒之下出孝子的陈旧观念。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反家暴法还有这样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其附则第37条规定中有这么一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那么,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指的是什么人?对此,阚珂表示,立法原意指的是具有监护、抚养、寄养和同居关系的人,虽非家庭成员,但是有这样的关系。而对其中最受关注的“同居关系人”,他说:“这里所讲的同居关系,通常是我们在调研当中了解到的,在一些比较偏远的农村长期形成了习惯,结婚办了婚礼,双方的家庭认可了,他所在村里大家都认同了这两个人结婚了,但是没有办结婚登记的手续。”
阚珂坦言,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同居双方都有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我们保护权利,但不保护关系。”
(原标题:《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满月 立法者期望其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