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的确定需要相关的程序,有时候收养关系没有效力。那么,法院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吗?接下来,树图网小编来为大家详细地解答这个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内容后,能够了解一些关于法院确认收养关系效力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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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院不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我国诉讼制度体现了不告不理原则,是指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就不能进行审判。具体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没有原告的起诉,法院不得启动审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诉是法院启动审判程序的先决条件;
二是法院审判的范围应与原告起诉的范围相一致,法院不得对原告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事项进行审判。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收养无效的确认,可依诉讼程序,也可依行政程序。依诉讼程序确认收养无效的,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确认收养无效。
依行政程序确认收养无效,是由收养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依法宣布该项收养登记无效。
无论是依行政程序认定的,还是依诉讼程序确认的,收养登记机关都要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一经确认收养无效,收养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收养无效的情况如下:
1、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4、违反收养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5、违反收养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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