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其丈夫有三个孩子,2003年李某的丈夫去世,家里经济条件一直不好。李某的女儿小玉当时13岁。王某是李某丈夫的弟弟,其妻子刘某无生育能力。王某为了实现做父亲的愿望,便与刘某商量收养一个孩子,起初刘某不同意,后经王某做工作才勉强同意。2003年5月20日,王某夫妇收养了李某的女儿小玉,并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王某视小玉为掌上明珠,倍加珍爱,但刘某性格古怪,经常无故打骂李某的女儿,有时甚至以不给饭吃作为惩罚。李某知道后,决定解除收养关系,经与王某夫妇商量,小玉重新回到了李某的身边。因王某割舍不了对小玉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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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但未办理登记 养父去世养女有权继承遗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官讲法:
我国《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李某的女儿小玉和王某夫妇经过民政部门的登记,没有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其他因素,所以收养关系成立。收养关系的解除应当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解除收养关系的证明,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但未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的,收养关系的效力依然存在。
本案中,王某夫妇与小玉的父母就收养关系达成了书面协议,并征得了小玉的同意,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但未依法办理收养关系解除登记手续,解除收养关系的行为无效。小玉与王某夫妇的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依然存在。在收养期间,养父去世,作为养女的小玉当然有权力继承王某的遗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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