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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为摆脱另一方的纠缠,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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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如果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果起诉“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法院也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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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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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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