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孤儿收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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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孤儿收养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收养法》相关规定,孤儿是指父母双亡。即由法律规定的部门依法宣布死亡的父母双亲的法律当事人。同时应注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健在,而父母双亡的,也是孤儿。
答:能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年龄在14周岁以下,包括:1、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
答:国内:收养人应当到孤儿户口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局提交申请书和能证明自己具有上述收养条件的相关材料。当地民政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书,收养法律关系成立,在法律上,具有亲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答:可以。我们对收养孤儿的对象是广泛的,全世界符合收养条件的个人都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条件下收养。 涉外收养: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须向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提出收养意向,中国收养中心审查同意后,在四川省民政厅具体办理收养登记,颁发收养登记证书。
问:如果有人要收养,是否有收养先后原则? 答:有的。根据政府的相关规定:首先是亲属监护优先原则。孤儿首先满足有监护能力亲属监护抚养的意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孤儿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应给予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尽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环境成长。
其次是国家办理的儿童福利机构及家庭收养。
答:为了有利于孤儿的成长,在收养工作中,尽量维护其原有的亲缘地缘关系。因此,我们有亲属收养优先和遇难学生家庭中有收养地震孤儿意愿的优先原则。为保障孤儿生活、学习,促进其健康成长,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收养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应具备有关康复知识。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孤儿的,应征得孤儿本人的同意。
答:党和政府对灾区孤儿是十分关心的。对于无法被家庭收养的孤儿,主要通过国家的儿童福利机构和家庭寄养为孤儿提供家庭化的照料模式。当地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选择有爱心、有条件、有能力的家庭开展家庭寄养,并切实加强对寄养家庭的监督、指导和服务。
答:还可以是社会助养。社会上的爱心人士可通过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形式,定向或者不定向、定期或不定期地为一名或者多名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或服务。
答:有的。党和政府坚持“一切为了孩子”的原则,通过采取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保障孤儿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文件,要求各地切实保护儿童权利,开展残疾孤儿医疗康复,保障孤儿学习,着眼长远,使他们的学习、生活、心理抚慰得到较好保障。
答:需要说明的的,现在很多所谓的孤儿,还需要一个身份甄别的过程,各地民政部门也正在作统计甄别认定工作,待认定后及时办理收养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