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与养母关系冷淡,曾因继承纠纷对簿公堂,现养母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养子补偿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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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子对簿公堂 解除收养应否补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阿鑫和养母关系冷淡。养父离世后,双方的关系更加难以维持,还曾为继承纠纷闹到法庭上。养母想解除收养关系,却索要补偿费。而一封联名信,说明了实情。)
多亏莲婶夫妇,阿鑫才没成为孤儿。48年前,莲婶夫妇收养了刚出生6个月的阿鑫,并将他抚养长大。不过在收养期间,阿鑫大部分时间和爷爷、叔叔一起共同生活。20多岁后,阿鑫便自己独立生活至今。
前年养父的离世,让阿鑫和养母莲婶的关系变得紧张。去年3月份,莲婶和阿鑫因继承纠纷闹到法院。虽经过法院调解结案,双方关系仍没有缓和。同年5月,莲婶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判令阿鑫补偿她在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5万元。
阿鑫在法庭上表示愿意与莲婶解除收养关系,但对莲婶所要求的补偿费却觉得有些委屈。养父在世时,他对养父母也尽了孝道,为何养母还要自己补偿?况且莲婶和她的亲生子女一起居住生活,每月也有1000多元的养老金,养老已经是够用的。
双方都在说自己的苦衷,究竟谁说的靠近真相?这时,双方所在单位的24名职工联名向法院书面反映,所反映的内容和阿鑫所说的基本一致。他们认为,阿鑫对于养父母的赡养是对得起天地良心,莲婶的品德和品性在公司是众人皆知的事,莲婶的所作所为也是众人所知,她无权向阿鑫请求赔偿5万元。
法院日前作出了一审判决,准许两人解除收养关系,但驳回莲婶要求阿鑫支付的5万元补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本案中,阿鑫对养父母已经履行了一定的赡养义务。目前,莲婶与子女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虽然其年老缺乏劳动能力,但有固定生活来源,且没有证据证明阿鑫存在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事实。因此法院驳回她的补偿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