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王某因收养遗弃女婴,受到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处罚的他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汝南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王某夫妻社会抚养费13140元的行政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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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遗弃女婴按"超生"对待 计生委处罚被判撤销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6年6月,汝南县三门闸乡村民王某早晨到县城赶集,在去县城的路上王某发现一被遗弃的女婴,顿生怜惜之心,又念及妻子徐某正想要一女孩,就将女婴抱回家抚育。
王某认为,其收养弃婴行为体现了善良的道德风尚,又减轻政府福利部门的财政负担,汝南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征收决定没有事实依据,应当撤销。
法院审理中查明,2006年12月,王某夫妻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领取了收养证明。
法院认为,王某夫妻收养遗弃女婴的收养行为已经民政部门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未有关王某的收养行为是违背计划生育政策,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汝南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王某夫妻计划外生育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无法律依据,遂作出撤销行政征收决定的判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