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通〔2004〕第7号 2004年1月15日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cdfaa8ffe4dcf3810598ec89fdc0b63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的,不宜再按《关于修改部分民事公证书格式及公证书译文、贴照片等问题的通知》((93)司公函053号)和《关于发布<公证书格式>(试行)的通知》((92)司公字15号)所规定之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证书格式(之一至之四)和第三十八式未再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之二)出具公证书。
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办理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时,应注意:(一)须向当事人说明声明书公证与原规定格式的实体性未婚或未再婚公证不同,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二)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表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
四、对于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仍按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证书格式(之六、之七)出具公证书。
五、对于在2003年10月1日前已经离境,要求证明离境前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结婚或再婚的,如能提供证明材料,公证处仍可按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证书格式(之二、之四)和第三十八式未再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之二)出具公证书。
在公证机构具备获得未婚、未再婚有关证明材料的条件下,我部拟再研究以何种方式办理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1]《婚姻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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