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女)与邹某登记结婚后没几天,两人就订立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内容为“婚后若一方提出离婚则净身出户。若汪某提出离婚,离婚后没有居住及主张雅宝路房产的权利;若邹某提出离婚,离婚后放弃居住在该处的权利,房产归汪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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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 此约定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婚后半年,邹某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后,汪某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雅宝路那套登记在邹某名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
在汪某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邹某手写的材料,内容为:“我自愿离婚,我有一处房子归汪某所有”。
庭审中邹某表示,自己与汪某于2005年底登记结婚,但该房却是自己于2000年购买的,2001年取得产权证,且房产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从未办理过户手续。邹某认为,他与汪某的财产约定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因此该协议无效。据此,邹某不同意汪某的诉讼请求。
东城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汪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曹庆龙法官:汪、邹两人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书,约定的财产内容为邹某的婚前财产,该约定限制了邹某的离婚自由,应属无效。
邹某书写的自愿离婚且房屋归汪某所有的协议,其性质是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房屋由邹某给付汪某。按照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必须办理过户手续。但目前,该房屋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其所有权仍登记在邹某名下,而邹某明确表示不再同意将房屋给付汪某,故该协议亦未实际履行,因此,诉争房屋仍属邹某所有。据此,法院驳回了汪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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