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杨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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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机事故致人伤亡的损害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害分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两种。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农机事故处理特别是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对农机事故致人伤亡损害赔偿的粗浅看法。
赔偿权利人又称赔偿请求权人,是指基于发生农机事故导致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赔偿权利人包括:①直接受害人,即因发生农机事故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②间接受害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间接受害人,不仅包括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而且还包括残疾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赔偿义务人是指因农机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赔偿义务人包括:①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因违反交通法规和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发生农机事故,导致他人生命、身体或者健康受到损害,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机动车所有者或保有者。对于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6月25日所做出解释[1999)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车辆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1999年11月28日《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的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机动车的买卖“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履行以上二项手续的交易应视为无效。发生事故后,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负责损害赔偿。当事人对此若有异议,可告之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被盗车辆是农用拖拉机或者拖拉机买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农机事故的,农机监理机关一般应比照上述法律法规予以处理。③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于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农业机械,承保人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长期以来,农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的法律法规处于不系统、散乱,甚至还是法律空白的状态。目前一般参照公安部门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来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精神,本人认为农机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费用主要包括:
1.对农机事故致伤者的赔偿费用
①人员受伤送就近医院抢救,其费用由肇事方暂时垫付或由农机监理机关指定当事人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暂时垫付。待划清责任后由责任者按责任比例承担。②伤者需住院治疗,用人陪护、自购药品或转院医治时,须由所在抢救医院出据证明,医师签字并经农机监理机关同意,否则其费用不计人事故责任务方赔偿之列。伤者经医院鉴定可以出院时,应及时出院,不出院者其费用自理。伤者出院后要将医院的说明和出院后的治疗意见交农机监理机关。无治疗意见的,按痊愈对待。③伤者住院医治期间的伙食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④伤者的误工费,从事故发生致伤之日起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既无劳动能力又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⑤伤者住院期间,医院确认需有人陪护时,经农机监理机关同意,可安排一名人员陪护。其护理费补助标准为:陪护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陪护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⑥伤者出院时尚未完全康复或休养一段时间需再次住院治疗的,应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费用。伤者属于轻伤,只计算医疗费和误工费。
2.对农机事故致残者的赔偿费用
农机事故致残等级的评定,必须由具有法医鉴定资格的单位承担,并经农机监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后,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①严重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计算。其补助年限自定残之日起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②严重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尚能自理的,按第①条规定标准的70%计算。③一般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第①条规定标准的20%-50%计算。④致残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有扶养人口的,以致残者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凹年。但对于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⑤残疾者所需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助听、助行、助视等)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①死者的丧葬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②死亡补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③死者生前有扶养人口的,其被扶养人口的生活补助费,按致残者扶养人口的生活补助标准计算。④死者生前因农机事故致伤后,如有医疗、护理等费用,按伤者标准计算。⑤死者属于鳏、寡、孤、独者,其补偿费交给死者生前的供养人,无供养人的,交给死者生前的供养单位。
4.对农机事故致伤、残、死的其他经济补偿
①交通费:按事故发生地,医疗、安葬地,家庭所在地之间的车船费,根据实际必需的次数,凭据计算。②直系亲属经农机监理机关同意参加事故调处时的误工费,参照伤者的误工费标准计算,按照当事人的农机事故责任分担。③住宿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费标准,根据实际必需的天数,凭据计算。
5.对肇事者逃逸时经济赔偿的确定
发生农机事故后,肇事者逃逸只查到机具未查到肇事人的,由机具所有者或单位暂付经济补偿费。机具、肇事人均未查到,受害者所在单位给予妥善照顾。无工作单位的由供养人负担,无供养人的由供养单位负担,无供养单位的提请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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