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法院通过协助调解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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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世上最痛苦的事莫过于亲人的意外身亡,肇事者的及时赔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抚慰生者受伤的心灵。可是,外部矛盾解决后却面临着亲人间对赔偿金的争夺,2006年1月26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引入协助调解制度,成功运用诉调对接调结了一起分割赔偿金案。
2004年5月14日17时左右,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驮带二人途经海安县某镇由西向东行驶时,撞上某建筑公司施工作业固定于桥梁两侧护栏并横行在桥面上的螺纹钢,致蒋某跌倒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同年6月8日,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承担主要责任,某建筑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当即给付了丧葬费用6000元。2005年1月31日,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蒋某的妻女、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97000元,扣除已给付的6000元,余款91000元建筑公司按约履行了义务,现仍存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后蒋某的妻女与蒋某的父母为该款的分割发生纠纷,蒋某的妻女便向海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从蒋某死亡所得的赔偿金中分割5万元。
曲塘法庭受理该案后,针对交通事故案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本案与前案有关联,且当事人情绪激化,为便于纠纷的处理,承办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迅速制作了邀请协助调解函,经庭长审查同意后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出,邀请该单位派人参与协助调解,同时通知了当事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到邀请协助调解函后,当即推荐了两名曾参与协调交通事故案的人民调解员准时到法庭协助调解,在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的共同努力,该起案件终于调解结案,蒋某的妻女分得赔偿金32500元,蒋某的父母分得赔偿金58500元。
评析:本案系成功运用协助调解制度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件。
2004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突破了传统的诉讼调解模式,为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院经过多方调研,将收集到的240多件建议和意见进行了研究,制定了《规定》,将协助调解纳入诉讼调解的框架中。
所谓协助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的工作制度。《规定》依法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协助法院调解,细化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助调解制度,以充分利用社会各界力量解决社会纠纷。同时,《规定》还通过相关规定,强化诉讼诚信意识,避免当事人随意反悔,确保法院调解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从《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案从原先的封闭状态趋向于开放状态,当然应当在法定范围内适度开放。一是诉讼主体以外的人可以参加到诉讼中来参与调解。调解的本质主要不是主审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了结纠纷,而是协调当事人自行处分民事权利,起到斡旋、疏导作用。协助调解的人可以专家、律师、当事人的朋友、亲属等,但应征得当事人同意。二是主审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可以邀请其他法官参与调解。一方面在于其他法官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可以得到当事人的充分信任,使当事人感到对法院调解的重视;另一方面其他法官比主审法官更超脱,在调解中主审法官不便于表态的问题,其他法官可以讲透,当事人也不会产生因此偏袒一方的感觉。而且由于参与调解的其他法官主审法官,更具有居中裁判的特征,可以减轻以判压调的感觉。可以赢得当事人信任,为调解协议的达成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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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