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当中工程就是需要进行相应的投标的,这个投标就是为了争取建设的条件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中标是怎么样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工程中标通知书的模板怎么写,主要包括什么内容?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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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标通知书的模板怎么写,主要包括什么内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xx工程xx施工xx招标文件和你单位于xx年xx月xx日提交的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现确定你单位为上述工程设备招标的中标人,主要中标条件如下:
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建设面积:xxxx㎡
中标价格xx元大写:xx元
中标工程:xxxxxxx
范 围:xxxxxxx
中 标:xxxxxx
工 期xxx日历天xxxx计划开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计划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质量等级xxxx养xx护xx期xx年
备 注:本中标通知书 附件,附件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是对本中标通知书的进一步补充,附件共页。
本中标通知书经北京市园林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生效。请在接到本中标通知书后天内,到我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招标单位(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说明:本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单位(人)填写,一式五份,招标办留存二份。
什么是中标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一)确定中标人的程序
1、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在评标报告提交后15日内确定,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的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中标人必须在中标侯选人中确定;
3、必须招标的项目,应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二)中标通知书
1、由招标人发给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不得以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签订合同
1、自中标通知书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如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有矛盾的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担保-履约保证金;
(1)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提交,拒绝视为放弃中标;
(2)招标人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必须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签订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2)对垫资以及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支持其返还请求,但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不予支持;
(3)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4)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1、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由招标人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与评标报告的区别);
3、在确定中标15日内。
(五)法律责任
1、非法确定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1)中标无效;
(2)责令改正;
(3)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4)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处分。
2、非法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1)责令改正;
(2)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
1、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2、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中标的标准,法律上规定了两项:第一项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这里所谓的综合评价标准,就是对投标文件进行总体评估和比较,既按照价格标准又将非价格标准尽量量化成货币计算,评价最佳者中标;第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这项标准是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适应的,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仍然是以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作为基础,但又不是简单地去比较价格,而是对投标报价要作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进行比较,这样较为可靠、合理;
4、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法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这项规定是要用法定的形式肯定招标的成果,或者说招标人、中标人双方都必须尊重竞争的结果,不得任意改变;
6、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这是采用法律形式促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项特定的经济措施,也是保护招标人利益的一种保证措施;
7、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是规定中标人的履约义务,它是招标投标的落脚点,为此中标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人可以任意毁约,背弃合同,招标投标便成为一种没有实际结果的交易形式。同时,要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的行为,谁中标只能由谁来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是一个特定的市场主体,并不能由他人代替,更要防止在转让时产生的种种弊端,所以禁止转让中标项目;
8、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分包项目由中标人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项规定表明,分包是允许的,但是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责任,有分包行为的应当注意这些规定。
义务
合同订立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自己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中标项目。中标项目的转让,是指中标人将中标项目倒手转让他人,使他人成为该中标项目实际上的完成者。中标项目的转让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使招标投标有名无实,对工程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从合同法律关系上讲,中标项目的转让属于擅自变更合同主体的违约行为。
分包限制
中标项目虽然不能转让,但可以分包。所谓分包中标项目,是指对中标项目实行总承包的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再发包给其他人完成的行为。原则上讲,中标人应该独立地履行中标人义务。但是,由于有的招标项目比较庞大、复杂,为使中标项目能够得到更好的完成,法律允许中标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这些条件是:
①合同中有允许分包的约定或者分包已经招标人同意;
②分包给他人完成的是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③接受分包的人应该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