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乘车遭石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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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邢丹之死”:这是真正的“杀人游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月13日23时45分,深圳爱心歌手、“感动中国”人物丛飞的妻子、身为义工的邢丹坐车从惠州返回深圳途中,在高速公路遭遇飞石击中头部,于14日凌晨不治身亡,留下一个6岁的女儿。
15日,惠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说,石头大概拳头大小,穿过挡风玻璃砸到了受害人的脸上。事件排除了交通事故的可能。
警方称,犯罪嫌疑人交代:林等三人从所居村庄游荡到高速公路附近时,跨越高速公路护栏,用小石块和混凝土块向过往汽车投掷取乐,三人先后掷中4辆过往车辆,其中3辆被掷中侧面,无大碍,而林某掷出的一混凝土块掷中邢丹所乘车前挡风玻璃。
惠州市委宣传部称,据与邢丹同行男子事后回忆,车辆被砸中后,他行驶至不远处的紧急停靠带,报警后开往医院,整个过程中,周围没人出现并抢劫。
责任剖析 ·刑事
北京市循义律师事务所张程远律师认为,林某等三人的行为不属于“过失”,而应当构成故意犯罪。
三人是故意向高速路上的车辆投掷石块取乐,主观上就想砸车,而高速行驶的车辆被石块砸中,就极有可能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甚至导致多车发生一连串的交通事故,危及不特定的人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他们抱着一种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态度,不能算“过失”。
过失是指在行为上违反了一种注意义务。比如不是故意砸车取乐,而是互相扔石块嬉戏或打斗,无意识地扔到高速路上,并且致人死亡,这可算是过失致人死亡。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郭斌律师认为,三少年向汽车扔掷石块只为“取乐”,可排除三人共同犯罪的故意。由于击中邢丹的石块为林某掷出,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二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张程远律师认为,另两名嫌疑人虽然没有构成严重后果,但他们往高速路车辆扔石块的行为,应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这种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客观上实施了这种行为,但没有造成什么严重后果的,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郭斌律师说,这二人均已满16周岁,对自己构成犯罪的行为须承担刑事责任,他们投石砸车的行为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们投石的目标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不特定的车辆,可能导致车辆损坏和乘车人受伤,还可能引起连环交通事故,会给不特定的他人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带来巨大威胁。其所称“取乐”,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持完全放任的态度。这些都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罪,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即构成既遂,并不以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应以此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由于蔡某成未满18周岁,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具体到对致邢丹死亡的责任认定上,因二人的行为并未对邢丹造成危害,故不应对邢丹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监护人应予赔偿
郭斌律师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能够确定具体致害人为林某一人的情况下,林某应对邢丹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但由于林某只有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的责任。因此,林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张程远律师具体提到,死亡赔偿金除了邢丹的女儿18岁之前的抚养费、邢丹父母的赡养费等之外,邢丹的近亲属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在不能确定具体砸车之人的情况下,3名嫌疑人就都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而15岁和16岁嫌疑人的法定监护人以及19岁嫌疑人的家长,都应承担垫付义务。”
可追究高速路方责任
由于高速路护栏被扒开难以即时发现并修复,故认定高速公路管理方存在过错有一定难度。“但仍可从违约角度去维权。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收取了车主的费用,就负有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善良管理人的合同义务,二者属于‘高速公路通行服务合同关系’。维护护栏完整、防止行人攀爬是路方所应提供的安全通行条件,是双方合同内容的题中之义。在依据侵权难以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邢丹家属可依据合同关系,追究高速公路管理方的违约责任,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违约责任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所以,邢丹女儿、父母的精神损害,仍只能通过追究林某的责任来予以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