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与大姐积怨,小弟陈某竟驾驶农用车猛撞大姐驾驶的助力车,结果导致大姐受轻微伤,坐在助力车上的姐夫当场死亡,事故还造成一名路人受伤。事后,陈某狡辩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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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怨成仇 弟弟飞车撞姐致其夫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然而,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有证据表明这是陈某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
日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陈某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屡次作恶两蹲监 姐弟结怨断情缘
陈某是荔浦县荔城镇的村民,有6个姐姐。由于是家中的独子,父母、姐姐从小对他娇生惯养,总是想方设法满足他的各种要求。陈某俨然家中的小皇帝,从小养成自私自利、好吃懒做、脾气粗暴的坏品性。
大姐对小弟疼爱有加,陈某的婚事也由大姐一手操办。虽说小弟很不争气,先后两次坐牢,大姐都没有嫌弃他,多次前往探望给予关怀。2002年6月,第二次入狱的陈某获提前释放回家。得知父亲已过世,陈某无端怀疑父亲临终前留给他的钱被大姐私吞了,多次讨要,姐姐们一再解释,都未能奏效。陈某从此怨恨起大姐。
为了让弟弟安心生活,大姐又找人帮他物色对象,并再次为他操办婚事。但陈某再婚后并没有感激大姐,反而隔三差五就上门找大姐的茬。一次,陈某还将大姐家的窗户砸烂。大姐夫妇实在气不过,也多次和陈某争吵起来,有一次争吵得很凶,接到报警的民警前来处理,才使事态得以平息。多年来,陈某与大姐的积怨越来越深,最终断了情份,两家互不往来。
欲埋电杆起纠纷 飞车撞击泄私愤
陈某婚后购买一辆农用车跑运输。2010年4月中旬,因修理农用车需要三相交流电源,陈某想接电到家里,但架设的电线杆要经过大姐的承包田。大姐考虑在田里埋竖电杆不安全,加上不满小弟一贯自私的做法,于是断然拒绝了。陈某气得暴跳如雷,多次扬言不放过大姐一家。
逃避罪责尽狡辩 故意杀人领死缓
陈某知道闯了大祸,为逃避刑事处罚,他要求路人打电话报警,称发生交通事故。随后,陈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交警勘察事故现场后,很快发现这是一起蓄意制造的交通事故,遂将案件移送荔浦县公安机关侦查。
陈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为逃避罪责百般狡辩,一会讲是农用车刹车失灵,一会说超车时不慎误踩油门,没有注意前方车辆。总之,他咬定这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愿意承担事故责任,但绝对没有想撞死大姐夫妇。
然而,勘验的证据表明,事故现场既没有刹车痕迹,也没有从左超车的迹象,完全能够排除交通肇事的可能。经鉴定,肇事农用车的转向、行驶、制动系统完全合格。加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公安机关认定陈某是利用交通工具企图达到杀害其大姐和姐夫的目的。
当天,陈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5月11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陈某。今年4月,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犯故意杀人罪。
中院开庭审理时,陈某仍辩称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他并非故意杀人,顶多是犯交通肇事罪,而且他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应获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大姐、大姐夫向来有矛盾,在案发前曾扬言要撞死大姐,案发时看到大姐骑助力车搭载大姐夫在公路上行驶,他尾随并开车直接撞击,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陈某故意开车撞击他人,致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近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陈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