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院提出抗诉的赵永彬交通肇事案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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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交通肇事案获得改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人赵永彬,男,54岁,吉林省农安县青山口乡无业人员。2007年12月13日13时许,驾驶吉林AG5904号农用四轮运输车,沿黑大老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白旗镇东崴村一路段时,因赵永彬驾驶机动车行驶在有障碍的路段未让已进入障碍的一方先行,而与相对方向徐宝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徐宝贵重伤。被告人赵永彬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现场遗留一枚该车强险标识。交警队认定,赵永彬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09年8月14日,舒兰市人民法院以(2009)舒刑初字第 182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永彬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近日,舒兰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将原判决改判,判处被告人赵永彬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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