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失控致一死一伤 车主被判交通肇事罪。2009年9月14日,被告人杨某驾驶货车在黔江区石会镇梅子关附近,因车辆失控发生了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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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去年9月14日6时20分许,在石会镇梅子关通向一条村道路时,被告人杨某驾驶着川R32590号货车,车辆启动时,杨某未认真检查车辆的安全性能,在车辆抽动系统已经失效的情况下起步。致使车辆失控,朝着前方行走的人群驶去,当场将范某辗压致死,将付某撞伤,后车辆驶出道路撞在山体上停车。
经交警支队认定,被告人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赔偿被害人范某亲属23.1万元,赔偿付某7000元。
黔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诚意。为此,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