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以来,云南省元谋县法院在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中,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端正司法理念、改进司法作风,切实把司法为民根本宗旨落实到执法办案各个环节。9月20日上午,鉴于被告人李加勇伤后生活不能自理,为体现司法人文关怀,该院刑事审判庭到被告人所在地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醉酒驾驶案。经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李加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这是“醉驾入刑”以来元谋法院审理的第四起醉酒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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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法院巡回审理一起醉酒驾车肇事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正式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将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年7月以来,元谋法院相继审判了三起醉酒驾驶案,并且在电视、网络等媒体曝光。尽管如此,仍有少数人无视国家法律,继续酒后驾车。2011年6月16日晚,又一起醉酒驾驶案在元谋县境内发生。被告人李加勇酒后驾驶云EP0602号二轮摩托车沿元谋县元马镇发祥路由南向北行使。至22时40分许,当车行至发祥路龙江酒店外路段时,与同车道前行的李志兵驾驶的云E84792号货车车厢尾部相撞,造成李加勇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交警依法将李加勇带往元谋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检验鉴定。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鉴定确认:李加勇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8.1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元谋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加勇负事故全部责任。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告人李加勇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经鉴定,其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298.15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加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庭审中自愿认罪。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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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