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集中对四起危险驾驶案进行集中宣判,依法分别对四名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一至三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该院审结的首批危险驾驶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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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州区法院集中宣判四起危险驾驶案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17时30分,被告人农仙南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他人行驶至江州区县道某路段时,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驾驶员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农仙南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mg/100ml;5月26日晚,被告人罗萌芽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州区江南二小门前路段时,被交警示意停车检查,罗萌芽不予配合,冲过卡点后继续往江州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方向行驶,在第二个卡点被交警拦截,交警在现场对罗萌芽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处于醉酒状态,经司法鉴定,罗萌芽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65mg/100ml;6月2日17时30分,被告人岑文尧醉酒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他人行驶至江州区新民路与江南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岑文尧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mg/100ml;6月6日10时许,被告人黄永山醉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江州区驮卢镇电影院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黄永山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上述四名被告人在驾驶车辆时,血液酒精含量均超过醉酒驾车标准,给公共安全带来了隐患,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农仙南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罗萌芽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岑文尧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黄永山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四被告人当庭表示接受判决结果,不上诉。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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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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