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忠因酒后驾驶摩托车将行人郭某撞伤,9月13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贵忠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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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日,被告人王忠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罗山县宝城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原供销社装潢建筑公司门口路段处,撞上步行人郭某,致郭某轻伤。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王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100ml,属于醉酒状态。经罗山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王忠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忠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予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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