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杨某仅起诉肇事方后无法获得赔偿另行起诉保险公司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杨某仅起诉肇事方后无法获得赔偿另行起诉保险公司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a683dcee2558d21116b1bb5660b5a06
杨某仅起诉肇事方后无法获得赔偿另行起诉保险公司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事故发生后,杨某被送至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08年3月5日出院。2008年8月1日杨某再次入院,并于8月24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13927.91元。住院期间由一人陪护,医嘱休息共三个月。杨某购买木拐杖花费40元,同时还花费交通费389元、停车、驳运费123元。
涉案浙BKR800号二轮摩托车在人保慈溪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范围内。
律师分析
杨某认为杨某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被告理应根据道交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条例第3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向杨某支付赔偿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