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无名氏死者保险理赔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徐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系《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及《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实施以来,该市发生的首例适用以上规定提存保管无名氏死者死亡赔偿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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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中院受理该上诉案后,发现今年2月起实施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和今年6月起实施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暂行)》,已经明确了无名氏死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赔偿标准,并且明确规定无名氏死者死亡赔偿金由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存管理。为此,徐州中院民二庭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向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和邳州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救助基金管理人尽快针对本起交通事故无名氏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予以提存保管,建议邳州交警队尽快将王某所交的无名氏死者死亡赔偿金交付给救助基金管理人保存。今年10月25日,邳州交警队与救助基金管理人就本案15万元赔偿款完成了交接手续。
徐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因受害第三者系无名氏,其身份无法确认,徐州某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主动将死者赔偿款交至邳州交警队,是对其法定赔偿义务的积极履行,这一做法有效防止了“撞了无名氏白撞”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应当予以鼓励倡导;尽管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以及邳州交警队处理本案事故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收代管无名氏死者的赔偿款,但邳州交警队收取赔偿款的行为也仅以代收代管为目的,尤其是在《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细则》实施后,邳州交警队已经将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款转至救助基金。因此,应当认定徐州某公司履行了对受害第三者的赔偿义务,某保险公司应当对该公司支出的赔偿款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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