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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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脱保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赔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后刘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中国人保财险吉安市吉州支公司连同小客车方面等一并诉至吉州区法院,请求赔偿金额13693.10元。法院审理认为,因其交强险脱保,遂做出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争议焦点与判决
赣D-0066X号小客车系2008年7月新购。当时,被保险人仅向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08年7月26日至2009年7月25日;后来,在2009年1月加保了商业三者险,其保险期限是2009年1月9日至2010年1月8日。这样,该车辆客观上就形成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的不同步。而交强险到期后,被保险人未及时续保,到事发时该车仅剩下商业三者险有效,交强险已处于脱保状态。
诉讼中,原告和被保险人均要求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辩称:肇事车辆已向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并向法庭递交了小车首次投保的交强险保单进行举证。庭审中,原告的代理律师辩称:交强险是国家的法定险种,赣D-0066X号小客车保险出现只有商业险却无交强险的情形,保险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原告方还向法庭出示了南昌市某法院判决仅有三者险的情形下判决保险公司败诉的判例。强烈要求法院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而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应诉人员在诉讼期间以下列理由进行拒赔抗辩,并要求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方不承担责任的主张:
1.赣D-0066X号小客车原交强险合同已经过期失效,事故发生时并未在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2.事故发生时,该车虽然商业三者险在保险期内,但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项目和金额均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内,依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约定:“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该车在投保“商业三者险”等险种业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人保财险吉州支公司对投保人已尽到了“免责告之义务”,并出示了相关投保单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