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交通事故中,正值升学考试的关键时期的学生被撞伤,聘请老师的家教费用肇事者应承担吗?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介绍一起相关案例。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肇事车主应赔偿学生的家教费用吗?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肇事车主应赔偿学生的家教费用吗?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87cdd2ab4c191bb298cd10727cd63fb7
肇事车主应赔偿学生的家教费用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7年4月30日14时许,兰小某在前往某小学上学途中,被被告田某驾驶的出租车撞伤,兰小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急救治疗,诊断为:右肩关节生长线位置肱骨骨折。分别于2007年4月30日和2007年8月9日实施了钢板固定术和取出术,医嘱加强功能锻炼,休息三月,共住院23天,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安机关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认定:田某负全责,兰小某无责任。兰小某在发生事故这段时间正值升学考试的关键时期,兰小某因伤不能上学,监护人兰小某的父母聘请了退休的高级教师陈某作为家庭教师来补习功课,支付了家教费用6000元。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家教费、交通费等8万余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事故双方按其在事故中的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田某驾驶车辆未确保行车安全,田某有过错,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原告诉讼请求中符合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主张的家教费不属于法律规定赔偿范围又不属于财产直接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家教费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兰小某在事故发生后聘请家教的费用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赔偿范围,对此,有如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赔偿范围并未明确规定赔偿家教费用并且不属于财产直接损失。因此,兰小某要求赔偿家教费用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笔者认为,本案中不能仅以在法律规定中未明确规定家教费用的赔偿项目就认为不应支持,因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同时也为了维护公平与正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对兰小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而实际支出的家教费用应予以支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法条链接:1、《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大数据技术原理与应用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大数据技术原理与应用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44d9d12f7ccac584ad577f7968e889b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PRAGMATICS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PRAGMATICS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5c88b9d082a71ef59715fa269758e09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