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车辆未购买交强险,车主如何对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赔偿?日前,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交强险之争作出判决,判令未投保交强险的肇事司机向受害方承担自身责任赔偿和交强险限额内损失赔偿共计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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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27日上午,梅县梅西镇均田村的吴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外出,途中与相对方向由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激烈碰撞,造成余某身受重伤致死。交警部门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吴某、余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明,该肇事车辆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死者余某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万余元。9月12日,受害方余某的父母、妻儿等家属6人就损害赔偿纠纷将肇事车主吴某诉至梅县法院。
庭审中,原告方诉称,被告吴某应先承担交强险范围赔偿责任,即应先赔偿原告方的死亡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3977元等经济损失,剩余部分5.2万余元,被告吴某承担50%责任,即2.6万余元,据此,被告吴某应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共计为14万余元。被告吴某则辩称,对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直接按责任各半承担,不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双方就具体赔偿数额争执不下,难以协商。
判决:肇事车主应自行承担交强险限额内损失
梅县法院经审理后对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结合本案情况,认为被告吴某未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能单纯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损失,应首先由肇事车主吴某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先行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当事人再按事故责任认定比例分担。据此,法院遂判决车主吴某应无条件承担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11万余元,超出赔偿限额部分5.2万余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分担一半,亦即被告吴某应赔偿原告方损失共计各项费用14万余元。
积极购买交强险防患未然
审理此案的黄法官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发现,一些机动车辆没有投保或续保交强险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农村山区群众为省一点保费,抱着侥幸心理拒不投保,最终自尝苦果。
据了解,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公益的性质,旨在充分有效保护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审判实践表明,交强险空白,导致交通事故产生的风险不能被分解,损害赔偿由社会承担转变成责任者承担,加重社会个体负担,增加赔偿实现难度,权利人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破坏社会安全稳定。
此外,梅州市两级法院最近在开展一项关于执行案件的调研活动中了解到,在一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严重,动辄非死即伤,责任方需赔付的金额往往较大,由于致害方机动车车主未购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人不堪承受巨额赔款,甚至产生执行不能的风险,导致受害人的受偿权益不能及时实现,并进而由此频频引发信访、上访、缠访的现象颇为常见,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因交强险缺失带来的诸多不利后果,梅州中院呼吁,一是加强普法宣传,让交强险的作用和意义深入人心,同时也奉劝各位机动车车主按规定积极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有备无患,自求保障,以免算小利却失大利;二是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机动车管理,加大对未依法投保交强险、酒后驾车、无牌无证或者报废机动车上路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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