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1日,当事人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后面载有杨女士,在交叉路口,遇行进方向禁止通行信号灯时,继续由南往西左转弯通过交叉路口,与当事人孔某驾驶的中型货车(货车已经达到报废年限)发生相撞,造成徐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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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灯勿闯 出现交通事故死亡无法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现在这场交通事故责任是在那一方呢?徐某的死有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交通事故赔偿咨询律师认为:依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死者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孔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杨女士无事故责任。
案例警示:死者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孔某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货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延伸阅读】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详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计算方法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