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8年5月,李某被汽车撞伤,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右股骨下段骨折。2008年7月,李某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法院予以判决。李某于2009年4月又起诉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及误工等损失,法院判决误工费计算至定残前一日。2010年3月2日,李某再次入院行内固定取出术,住院16天。2010年5月,李某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在诉讼进行中,被告认为,经过前两次的诉讼,原告被鉴定为存在伤残等级,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在本次诉讼中不应再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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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和伤残赔偿不能重复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评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从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来看,误工费用以赔偿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即误工费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残疾赔偿金是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的,是对因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可能造成将来收入减少的赔偿,而不是对就医治疗中造成的收入损失的赔偿。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误工时间的规定是为了方便具体案件的操作,不能理解为误工时间最多只能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超出部分则不予保护。从本案来看,原告住院行内固定取出术是为治疗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伤害而进行的必要措施,此次治疗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误工,其要求赔偿误工损失的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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