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已由原车主卖给他人,但未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该车肇事,司机逃逸,实际车主无法找到,原车主亦不能提供车辆买卖合同,赔偿责任谁来承担?日前,镇江新区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车主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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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王某驾驶电瓶车,沿丹阳后巷镇前巷村行驶至朱导桥交叉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一辆小轿车发生相撞,王某受伤,肇事驾驶员弃车逃逸。
在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下,警方事后查明该辆小骄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车主为张某。于是,王某就把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计8万余元。
法庭上,张某辩称,该小轿车在2008年9月就已卖给安徽省寿县李某。被告对车辆已经失去了支配和控制权,不应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肇事车主李某来承担。但张某提供不出当时买卖车辆的合同,同时张某也无法提供肇事司机现在在何处的地址。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驾驶员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予以认定。买卖车辆应有书面买卖合同,被告未能提供买卖合同,同时被告所卖车辆也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被告应被视为投保义务人。被告未能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该车辆已交给肇事驾驶员,肇事驾驶员逃逸被告却无法确认肇事驾驶员的信息,被告有过错,应对超出机动车交强险法定范围、限额部分的费用承担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车主张某对于王某受伤的费用要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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