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引发了一场争议。争议的双方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与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从中调停,忙得不亦乐乎。那么,争议从何而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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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赔付之争 提醒客户变更合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保险公司 可能面临巨大亏损
争议起源于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得保险公司为受害者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较原有的标准明显扩大,引发了保险公司的异议。
某保险公司车险部经理扳着手指,显得一脸的无奈:“粗粗估计,同等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比原先提高了10至20倍。如果算上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等因素,35倍的赔付都只是小数目。”
为防止亏损,提高保费似乎成为保险公司的退路。但其中有一个跨不过的坎——机动车保险单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也就是说,未到期的保单怎么办?
“如果保险公司按照《解释》中的新标准进行赔偿,在不加收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保监会称。
为此,保监会就新的赔偿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法律咨询。
高法 仍未解决新保单造成的亏损
最高人民法院很快作出《答复》称: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
也就是说,对于持有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这样一来,按照《解释》中的新标准进行赔偿的问题终于有了一个统一的说法。但《答复》依然未解决新保单可能造成的巨亏问题。争议依然存在。车主对大幅增长的第三者责任险费率意见较大,而一些保险公司对新的保险合同也仍心有余悸。为了弥补巨亏,各地保险公司纷纷把第三者责任险的费率提高了10%左右。于是,保监会出来说话了。
保监会 提醒客户变更车险合同
“在5月1日前投保的客户应及时变更保险合同,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与实际赔偿之间将存在差异。”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发出呼吁。
据了解,由于新规对于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方面赔偿金额由过去的赔偿10年共11万元提高到赔偿20年共27万元,提高了16万元。但对于5月1日前投保的客户来说,如果不变更保险合同,一旦发生事故,赔偿的标准将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进行赔偿,而不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因此客户自行承担的部分有可能提高。
假设一位客户在今年五一前投保了车险三者险后没有更改保险合同,保额10万元,同时投保了不计免赔。在保险到期前,该车主撞伤一位月薪5000元的白领女性,经裁定承担主要责任。三个月后该女士痊愈出院,根据新的规定,车主需要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其中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为该女士在3个月内实际减少的收入15000元。两者共计25000元。根据过去的规定,误工费最高不超过事故发生地区平均生活费的3倍共8000元。这7000元的差额,将由客户自己承担。
保监会称,对5月1日前签订的车辆三者险保单,保险公司将只承担原来制订三者险费率时依据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赔偿,车主如果希望按照新标准增加的这部分人身赔偿也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如果从10万元的保额提升到20万元,只需增加200元到300元的保费即可。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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