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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版本)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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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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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2008年版本)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2008年2月1日以前的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二、2008年2月1日以后的事故: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上述责任限额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延伸阅读】

第三者责任险

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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