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一般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医疗费和误工费。赔偿数额的多少需要具体分析,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受诉法院所在地区、当事人年龄、受害人的工资以及相关国家工资标准等。如有必要,我们也可以起诉保险公司来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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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死亡赔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交通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就诊、转诊、购费、购辅助残具、参加丧葬)
(三)住宿费
外地就医、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死亡亲属参加交通事故处理、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
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40元/天)
(四)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五)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保险公司或者其他任何机构,只要是经过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从事对外保证担保方面的业务,当然可以以反担保的形式作为抵押权人。那么与之相对应的,对于没有取得金融主管部门授权从事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来说,自然就不具备作为抵押权人的合法地位。保险公司作为中国银保监会特许经营并监管的保险业机构,并不会因为上级主管部门因机构改革的调整而自动具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质。
对于这种情况,虽然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受害者可以起诉保险公司,不过根据法条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种方式在生活当中是可以使用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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