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起诉伤者诉讼费由保险公司出,主要的法律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与《保险法》第六十六条。交通事故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不仅损害身体健康,还会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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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起诉伤者诉讼费谁出,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起诉伤者诉讼费保险公司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诉讼费。所谓“合同另有约定”,是指在建立保险合同关系时的约定。
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然而,从交强险的立法设计来看,其保护的利益核心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缘于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买单。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1年过期。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时间期限,被保险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六条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一十条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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