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很多时候会存在一方不配合处理事故的情况,那么你知道交通事故如果对方不来处理怎么办?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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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如果对方不来处理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交通事故对方不来处理可以找负责这起交通事故的交警处理,先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邮寄肇事方,然后到法院起诉,胜诉后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毁损的,首先应当由交警部门确定事故责任,然后由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受损车辆由修理厂进行维修,对于维修的费用,可以由对方垫付,如果对方不垫付,可以由对方出具授权委托,委托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垫付。也可以自己垫付,对方拒绝赔偿,可以凭维修发票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及保险公司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被扣留的车辆,一般在鉴定结果确定后的五日内就可以领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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