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道路和交通事业的发展,机动车辆逐年增多,特别是私人用车、家庭用车数量的增多,加之每年有许多新手上路,从而带来交通事故案件量有增无减。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一般情况下,车主往往只求修复便算告结。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无责任的一方对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的索赔不仅限于车辆修复所需费用,同时还有可能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负全责的一方赔偿车辆贬值损失。但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对于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贬值,怎么鉴定贬值损失等问题看法不尽相同。本文就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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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鉴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首先要搞清楚车辆贬值的种类。车辆的贬值一般分为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旧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因而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应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车辆外观、内部构件或部件的损耗程度。假如用损耗率来衡量,一辆全新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零,而一辆报废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百,处于其它状态下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则位于其间。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这类贬值又可细分为一次性功能贬值和营运性功能贬值。一次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现在再生产制造与原功能相同的车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车辆的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车辆价值中有一个超额投资成本将不被社会承认。营运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性能更优的车辆,致使原有车辆的功能相对新车型已经落后而引起其价值贬值。具体表现为原有车辆在完成相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燃料、人力、配件材料等方面的消耗增加,形成了一部分超额运营成本。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车辆贬值实际上仅是实体性贬值的一部分,是使用过程中的“意外损伤”所导致的贬值。
至今为止,虽未发现有关法律、法规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问题有明确规定,相关行业对此也无具体测算标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提出赔偿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应该是合法的,同时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交通事故车辆虽经修理好后能正常行驶,但是车辆的驾驶性能和安全性能降低了,其使用年限可能会缩短,日后的维修保养费用可能会增多,车辆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折价赔偿是指修复后受损车辆具备原有使用功能但价值却无法保证恢复原状,即发生贬值时所应采用的赔偿原则。折价赔偿的数额,包括修车费用和车辆贬值数额两部分,而不应仅仅是修理受损车辆的费用。
笔者在价格鉴定实践中,总结出下列两种分析测算方法:
(一)假设交易分析测算法:
假设在市场交易条件比较充分的情况下,受损车辆经修复后即通过拍卖或变卖,综合分析其可成交价格与车辆发生事故前的可变现价格的差异,从而测算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此方法实质是一种市场比较法的综合运用。具体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根据鉴定标的现有资料,采用市场比较法,分析测算鉴定标的在事故发生前即基准日前的可变现价格。
第二步:综合确定鉴定标的贬值损失系数。一般来说,旧机动车如果发生过交通事故,即使修复,但因其安全、使用等性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通过拍卖或变卖时贬值损失系数一般为原车受损前可变现价格的10至30(有的甚至达到或超过50,因车辆自身、受损部位、修复程度等因素而异)。根据调查了解鉴定标的的购买时间、车辆档次、车辆使用性质、受损前的成新状况(特别是标的在本次受损之前是否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及修理厂家、修理水平等情况,参照以上所述的市场交易惯例,并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综合分析确定鉴定标的的贬值损失系数。
P=P1×r
P——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
P1——鉴定标的基准日前的可变现价格
r——鉴定标的贬值损失系数
(二)修理项目分析测算法:
指根据受损车辆的修理方案(指科学的修理方案),分类逐项分析修理项目,结合车辆修理费用总额并参照汽车租赁行业的通行做法,计算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
笔者通过调查了解目前汽车租赁公司的格式租赁合同,其中有一约定条款,主要内容为:如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租赁人除须对原车辆进行修复,另外仍须补偿一定数额的“加速折旧费”(各地、各公司规定不尽相同,一般为实际修理费用总额的10至30)。这里的所谓“加速折旧费”其实就是指车辆贬值损失补偿费。
这一方法基本分为三个步骤:首先,分析鉴定标的的修复方案,分清是“内伤”还是“外伤”,即分析修理方案中哪些项目是涉及安全性能必须更换配件的,哪些项目是可以进行修理的,同时要分析更换项目和修理项目所占的比重(包括项目总数比重和修理费用比重),同时可以分析修理后的车检技术报告等。在此基础上,结合租赁行业的规定综合确定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系数(也可称为“加速折旧补偿系数”);其次,根据鉴定标的使用年限与出租车辆使用年限相比,确定一个可比系数;最后,根据最佳修复方案计算的修理费用总额、车辆贬值损失系数、使用年限可比系数,计算出车辆贬值损失数额。用公式表示如下:
P=A×B×C
P——鉴定标的贬值损失价格A——车辆修理费用总额
B——车辆贬值损失系数C——使用年限可比系数
根据以上两种测算方法综合确定贬值损失价格。结合受损车辆使用性质、行驶里程、车辆在事故前使用维修保养状况等相关因素,确定以算术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来计算车辆贬值损失价格。
1、由于影响事故车辆价格的因素很多,且受损车辆在被损前的使用保养状况一般不易被了解以及修理后的实际影响究竟如何难以把握,所以分析测算鉴定标的贬值损失系数时主观成份比较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价格鉴定人员对现有资料的综合分析能力及估价经验。因此,在报告中可注明:本价格鉴定结论为审理人员根据案情调解、判决的参考依据。
2、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一般是民事案件的涉案财产委托鉴定业务,由于牵涉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价格鉴定结论非常计较,因此,价格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显得尤其重要。价格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务必认真谨慎,对参数的确定要尽可能充分说明理由,对于车辆修理方案是否科学的分析应借助于有关专家或行家。
3、由于对受损车辆在事故前的车况了解存在一定的困难,故价格鉴定报告一定要以鉴定标的在基准日前正常使用为前提条件;同时由于修理厂家的水平直接影响到受损车辆的恢复程度,故价格鉴定报告要以事故车辆根据科学的修理方案修理后应该达到技术上能够达到的程度为假设前提,即要剔除因修理厂家修理方案的不科学或修理不到位对车辆贬值的影响。
4、价格鉴定人员平时要尽可能收集二手车市场交易行情的基础资料,仔细分析车辆各种成交价格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逐步建立和完善资料数据库。
5、本文的两种鉴定方法中,都是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再进行定量分析。第一种方法以市场交易行为作依托,与价格鉴定的正常思路相吻合,而第二种方法是参照出租行业约定俗成的做法,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笔者倾向于以第一种方法为主,第二种方法为辅,第二种方法可以用来对第一种方法进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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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