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运损失,是指客运或货运车辆受损后,在修复期间因停止运输经营活动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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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损车辆报废后不应赔偿停运损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说明,侵权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除赔偿受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间接经济损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财产的间接经济损失主要表现为客运或货运车辆因受损而遭受的停运损失。车辆的停运损失,根据受损车辆的受损程度可以分为两种不同情况:一种是可修复并有修复必要的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另一种是难以修复且没有修复必要的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中,对遭受人身损害而受伤、致残及没有导致当即死亡后果的受害者规定了误工费,对遭受人身损害后导致当即死亡后果的受害者没有规定误工费。这并非立法者的立法疏漏,而恰恰体现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人身权与财产权系民事权益的两大组成部分,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均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的范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误工费性质,近似于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中受损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的立法原则与财产损害赔偿的立法原则应该是一致的,否则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既然《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对遭受人身损害后导致当即死亡的受害者规定误工费,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者,对发生交通事故而受损报废的营运车辆的受害人当然也不应该赔偿停运损失。
因那些难以修复且没有修复必要的受损报废车辆是不存在“修复期间”的,故这些受损车辆是不应该计算停运损失的。停运损失的期限是短暂的,并非长久的。如果支持受损报废车辆受害人主张的停运损失请求,则必然会导致这些受害人无休止、无期限地向交通事故责任者主张权利,从而不间断地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负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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