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驾驶奔驰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损,经上海利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维修费后产生维修费9.26万元。由于车主秦某自身的原因,理赔遭保险公司拒绝。在这样的情况下,秦某居然“栽赃”维修公司,拒绝支付维修费。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秦某向维修公司支付9.26万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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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受损无法理赔拒付修理费 法院判决支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秦某拥有型号为S500的奔驰轿车一辆。2009年4月11日,他驾驶奔驰轿车在象山县境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致损。为此,于同年4月13日,他委托朋友张先生将受损车辆送到利星公司进行维修并委托利星公司向受损车辆承保方平安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同年6月30日,利星公司将车辆修复后,交张先生提走,共产生材料及人工费9.26万元。之后,利星公司于同年7月,代秦某向平安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材料。但是,平安保险公司以驾驶员违反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章责任免除第五条第一款的理由,于今年2月22日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理赔。利星公司认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原因是秦某违反有关保险条款,责任在秦某。故多次要求秦某支付维修费。但是,秦某却以利星公司“无能”,则维修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为由,拒不付款。为此,利星公司将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支付汽车维修费用9.26万元。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利星公司除了向法庭提交了车辆维修的证据外,还提供了已接受委托向保险公司提交的索赔材料,但被保险公司作出拒赔处理的证据。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汽车维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当属有效。现利星公司已经将秦某受损车辆予以修复,并且已经交付给秦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虽然秦某曾委托利星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最终由于秦某自身的原因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因此利星公司未能收到任何保险理赔款,故秦某仍应承担支付相应车辆维修费的合同义务,利星公司要求支付相应维修费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秦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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