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构成伤残能否得到精神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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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构成伤残能否得到精神赔偿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情介绍:余某,2004年7月14日出生,2007年10月5日10时30分,余某在其外婆的带领下,在北京市通州区九德路梨园电信局前,由东向西行使时,李*驾驶的车牌号为G70208的小客车撞伤,造成余某舌部全层撕裂及面部撕裂伤并造成皮肤缺损,李*在垫付前期的医疗费用后,对余某的其他合理损失拒绝赔偿。
后余某父母找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代理其进行诉讼,本律师根据余某父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据,本律师调查到,李某是车主的雇工,且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后,将李某、其雇主(车主)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被告一并起诉,要求赔偿余某各项损失医疗费5000元、交通费1000元、护理费50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5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在余某无法提供医院住院证明、医院建议护理的证明和营养证明,及并未进行伤残鉴定的情况下,经过本律师的努力,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9日,作出(2008)通民初字第2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赔偿余某损失共计近2万元,其中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判决后,余某家属十分满意,保险公司也并未上诉。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1、在余某未能提供医药费证明、营养费证明和交通费证明的情况下,本律师根据余某实际受伤的程度,据理力争,指出余某虽未能提供有效证明,但该项损失是必然发生的,请求法院予以酌定,并得到法院的支持。
2、直接将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保证了承担责任主体的赔偿能力和判决的有效的执行
3、虽然余某父母考虑到余某的损伤够不上伤残而未进行伤残鉴定,但本律师在法庭上着重强调了余某属于未成年人及该伤害对余某未来生活造成的严重影响,及医院的诊断证明有利于余某的部分,最终余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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