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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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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责任主体,需要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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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该条规定了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顺序问题,即:

第一个层次,先赔的是交强险,其只考虑有责和无责,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是赔偿、垫付先赔后再追偿还是不赔;没有投保交强险的,相关人员应该先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二个层次,是作为交强险重要补充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它主要是对机动车肇事后逃逸不明的、没有交强险或超过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外的部分或全部医疗费、丧葬费先进行垫付后再追偿。

第三个层次,对于购买了商业保险,尤其是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来讲,在交强险赔偿之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或者地方法规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条款,结合保险合同约定,再按照相应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不够赔偿的,商业三者险按责任限额赔偿之后,剩余的部分进入第四个层次。

第四个层次,对于没有购买商业三者险的,则是由机动车使用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或者地方法规中关于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条款,确定承担相应的责任比例。

第五个层次,在使用人之外,如果还有其他责任人,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道路管理者、设计者、施工者,车辆的生产者、销售者,雇主、单位,转让人、受让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人,等等的,法院通常都会对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使用人的责任一并进行处理,要么承担连带责任,要么承担按份责任,要么承担补充责任,要么承担道义方面的补偿责任。

(一)该条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其渊源主要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本文中简称为《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6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本文中简称为《新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3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护理误工费、社保补缴费、重新入职损失费、重新找工作短期生活费、暂时失业费。住院采购费、返乡跨省交通费、县内交通费、跨县交通费、护理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跑腿费、起诉取证跑腿费、差旅费、因伤服药缝合输液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和疼痛费、各类复印费、衣物报废或财产损失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2、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对于局部可修复的车辆、设施和物品,应当赔偿维修费;因局部损失导致贬值的,还应当赔偿贬值部分的损失;对于无法修复的,应当赔偿其实际价值。

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的间接损失,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例如,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地区经济环境,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的家庭背景,当事人在案件中责任的大小,社会影响力等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三、交通损害赔偿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现住xx。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人。电话:xxx

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地址:xxx。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xx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xxx驾驶冀fxxx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xxx(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至原告xxx受伤。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x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xxx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xxx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xxx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年7月9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两百一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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