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自己开公司做生意的人非常多,在商业活动或者合作当中,诚实守信是非常重要的,这代表了一个企业的形象,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会通过一些欺诈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行为严重的会构成犯罪,那么商业欺诈该怎么判?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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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欺诈该怎么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三年以下到无期徒刑不等。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商业欺诈可能会构成诈骗罪,也可能只是合同纠纷,具体情形不同结果也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受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商业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
(一)主体方面
商业欺诈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商业活动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只要从事了商业欺诈行为,均可成为商业欺诈行为的主体。
商业欺诈行为的主体既包括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主体,如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又包括未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未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主体,这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应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但未经工商机关登记便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者;另一种情况是指无需工商机关核准登记便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如行政机关出售、出售空闲办公场所中的商业欺诈行为,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的商业欺诈行为。商业欺诈常见的违法主体有商贸行业、生活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人,比如商场、超市、美容院等等。
商业欺诈在主观上表现为具有欺诈的故意,其动机一般是为了牟利。
所谓欺诈的故意,是指欺诈的一方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见,欺诈方实际上是有恶意。欺诈的故意包括欺诈人有使自己或第三人因欺诈行为而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或使相对人遭受损失的故意。欺诈故意的着眼点主要在于是否妨碍他人自由地作出意见表示,不论是否取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都可以构成欺诈。欺诈方告知虚假情况,不论是否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不妨碍恶意的构成;但如果欺诈者意识到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自己或第三人牟利、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而故意为之,则可认为欺诈者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性。
如果一方向他方陈述某种事实时,对于其陈述的事实的真伪性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仍向他方作出陈述,以致于因陈述事实的虚假性而导致他方陷入错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如不能确定自己出售的商品具有某种功能而向他人吹嘘该商品具有该种功能,我们认定陈述的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因为陈述人不能判定其陈述的事实是否真实也就不能以真实的事实陈述给他人。在陈述时,陈述方应当知道该事实若属虚假,会使他方陷入错误认识,而陈述方却以“真实”的事实向他方陈述,显然可认定陈述方具有欺诈他方的故意。
商业欺诈的客观方面,指商业欺诈的主体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实施于外部的行为。在实践中大多表现为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故意隐瞒事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的行为。
所谓故意陈述虚假情况,也就是指虚伪陈述,如将赝品说成真迹,将质量低劣的产品说成是优质产品。所谓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向他方如实告知某种真实的情况而故意不告知。一般来说,陈述的义务来源于两方面:
(1)法定的陈述义务。如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销售者在出售某种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或用户作出说明。否则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说明。比如在交易活动的磋商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陈述是真实的,但在订约时,此项事实已经发生了变化,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一方也应该向对方告知变化的情况,不能使对方依据过去的事实而订约。
(四)侵犯的客体
商业欺诈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采取了隐瞒事实真相或编造虚假事实等手段,违背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没有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而在市场博弈中获得了更多的交易机会,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的欺诈事实,使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不仅仅指实际已造成的结果,还包括造成这种结果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有关行为只要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使还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仍可构成商业欺诈行为。如一家装饰公司在开业酬宾广告中宣称“凡与其签订3万元以上装修合同的,赠送一台价值8000元的空调”,并在其经营场所内摆放了赠送的实物样品。办案人员调查中发现样品的购进发票上标明的价格只有5000多元,虽然当事人尚未发生一笔装修业务,自然也没有送出一台空调。但是,当事人的行为依然构成了商业欺诈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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