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自然人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在其死亡后,必然产生股权继承问题。虽然股权继承问题在我国还未大量出现,但随着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股东的不断增多,这一问题将成为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由于缺少法律明文规定,继承人与其他股东之间容易就继承人能否成为新股东发生分歧。本文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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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股权继承的立法现状
我国《继承法》没有涉及股权继承问题的内容,该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范围的条文也未明确规定股权问题。虽然该条第(七)项规定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考察《继承法》的立法经过可以发现,这一项规定在制定之初是不可能包括股权在内的。因为现行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在此之前只有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但中方股东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不包括个人公民,因此在法律上不存在个人拥有和继承股权的可能性。虽然1988年出台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允许国内个人通过私营企业这一中介来拥有中外合资企业的股权,但这一条例在《继承法》颁布之后,显然不会影响《继承法》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
《公司法》作为公司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也没有涉及股权继承问题。尽管该法第三十五条对股东之间、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出资转让作了规定,但这一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股权继承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易引起争议。至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也罕见有股权继承方面的规定。
发挥工商职能作用,指导股权继承有序进行
事前指导,避免问题发生。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约定可作为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避免股权争议的最好方法,是在公司成立时的公司章程里予以明确约定。工商机关应通过制定章程范本等方式,指导企业事先约定股权转让的问题,明确规定申请人能否成为继承人、如何确定继承、股权价值等。股权价值形成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按照设立公司的出资额,二是由当事人在最初对股份价格进行约定,三是由一个中立的机构对股份的价格进行估算,四是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的转让价格。
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两个,其中一名股东死亡,则由于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两个以上的规定,公司应申请解散、进行清算,剩余资产由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死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比例进行继承。
第一,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表决方式和表决权的规定,对是否同意继承人受让死亡股东的股权作出决议。如果有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该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所得转让费作为死亡股东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其不购买该项转让的出资,则视其同意转让。
第二,由公司将继承人(股权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入公司股东名册。
第三,修改公司章程。
第四,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至此,股权的继承程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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