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分公司的诉讼资格是怎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条5项之规定,分公司只要依法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就有当事人资格,可以参加诉讼。分公司可以单独作为原告起诉,在本文中,树图网的小编将为您解析公司法中关于分公司的诉讼资格问题,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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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诉讼资格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由于《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对分公司能否作被告,实践中存有争议,一是否认分公司的被告资格,涉及分公司民事责任时,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二是只以分公司为被告,却判决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操作由总公司授权分公司参加诉讼;三是以分公司、总公司为共同被告,判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
一、 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8条之精神,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若分公司有偿付能力,仍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故原告坚持以总公司为原告的,也不予准许。原告在起诉时,只选择分公司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续的,应予准许。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时,虽然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裁判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保护。
二、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
根据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似乎都应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因此,应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足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这与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并不矛盾。在公司内部,分公司与总公司不是平等主体,故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总公司在诉讼中要求直接承担分公司民事责任,应予准许。
三、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应以总公司为被告。
原告起诉时,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分,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直接承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5]《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 第八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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