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诉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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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诉讼概述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公司合并中保护股东的利益,不仅要赋予股东充分的权利,而且要在股东权益已经受到侵害时作出事后的司法救济。在美国,事后的司法救济分为直接诉讼(DirectAction)和派生诉讼(DerivativeAction)。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作为股份持有者,为实现股东所享有的请求权而提起的诉讼。在公司合并中,由于董事或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合并方案、合并价格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或者在整个交易中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可以通过直接诉讼要求撤销合并决议、确认合并无效或要求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1、撤销之诉和确认无效之诉
当股东大会形成的合并决议有瑕疵时,小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合并决议的诉讼。撤销之诉主要因股东大会的决议在程序形式等方面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提起的,只要决议有瑕疵,任何一个股东都有权提出撤销合并协议的诉讼。在合并决议有严重瑕疵的情况下,小股东可以提出确认合并无效之诉。所谓严重瑕疵,是合并协议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比如违反了股东保护的平等原则、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严重损害小股东的利益等。
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是股东可以提起撤销合并协议之诉和确认合并无效之诉的法律依据,但我国法律却没有股东提起撤销之诉和无效之诉的程序性规定。在公司合并中,反对合并的股东很难证明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协议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很难找到确定股东大会决议侵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标准。因缺乏实际可操作性的依据,法院真正介入合并协议撤销和无效的情况几乎没有。而且第111条规定本身也有缺陷,它规定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的原因过于狭窄,仅在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侵害了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股东方可提起诉讼,对于实际中普遍存在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违反章程规定、以公司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的侵权行为的现象,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难以寻求法律的保障。
2、损害赔偿给付之诉
当大股东违反对小股东的义务转让股份,进行不适行为时,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小股东在提起撤销合并协议或确认合并无效的同时,还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股东的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经营者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机制。派生诉讼中,股东是“名义上”的原告,但通常承担原告在诉讼中的全部义务包括举证责任、承担诉讼费用等,公司是名义上的被告实际上的原告,诉讼中的救济一般归属于公司。股东这一诉权本来是属于公司的,但公司的实际掌控者――控制股东或董事不会促使公司起诉自己,所以赋予股东在一定条件下代表公司起诉控制股东和董事的权力,因而有学者将派生诉讼称为股东代表诉讼[5]。派生诉讼是对公司利益的直接保护,但是实质是对小股东权益的间接保护。我国法律尚未承认这一制度,但是在司法实际中,对派生诉讼有一定程度的认可。
需要指出的是,如前文所述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一定排他性,一旦股东提出了股份回购的请求,就排除了其他救济方式的使用包括提起诉讼的方式。股东被赋予了选择救济方式的权利,实质是对股东诉权的限制,即阻止少数股东滥用诉权而破坏公司重大决策的实施。在美国立法中,“除非公司行动是违法的,或构成对股东及公司的欺诈”情况下,股东在提起股份回购请求权之后还可以提起其他的诉讼程序来救济。因此兼顾公司重大决策的实施和股东权利的保护,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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