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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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诉詹富贵等否定公司人格、确认赔偿争议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20号世纪兴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效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火车站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志军,职务,总经理。
被告安阳市志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火车站广场。
法定代表人詹富贵,职务,董事长。
被告詹富贵,男,1954年8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53号-4-1-6号。现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被告谢志军(曾用名谢辉),汉族,男,1959年11月21日生,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河北省邯郸县户村镇牛叫河村;
被告詹坤,女,汉族,1981年12月13日生,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东,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7号7-4-6;
被告刘爱风,女,汉族,1964年7月8日生,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东,现住省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勘探胡同14-2-13;
被告陈小强,女,汉族,1954年11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股东,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7号7-4-06。
⒈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为非法人企业;各股东对出资不足1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
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在安阳市火车站广场东侧综合商业楼南塔楼、北塔楼及连接体装修部分投资为950万元。
⒊请求依法判决“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借岳振兴投资于安阳市火车站广场东侧综合商业楼南塔楼、北塔楼及连接体装修部分的140万元款项”,从七被告在该标的的财产权益中扣除。
⒋请求依法确认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以被告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名义承包投资所产生收益100万元归实际财产所有人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所有。
⒌请求确认被告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的亏损及与该装修无关财产归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承受或所有;
⒍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等七被告在安阳市火车站广场东侧综合商业楼南塔楼、北塔楼及部分连接体装修部分投资数额。
⒎请求依法确认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接受该装修部分时所承担的付款数额。
⒏请求判决七被告对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安阳市志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谢志军、詹富贵对外所欠工程尾款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⒐请求依法确认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向谢志军支付金额
事实与理由
被告詹富贵于2002年6月至2004年4月间,化名张明,以北京京辉文远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多次订立纸张购销合同。在该公司根据合同陆续向北京京辉文远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纸张的过程中,詹富贵采取部分履行合同,将购进的部分纸张以低于购进价格售出,为拖延付款,签发空头支票、使用明显高于项目实际价格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还款抵押担保等手段,骗取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的各类纸张,共计价值人民币6700万余元。上述部分赃款被詹富贵用于个人投资,购买住房及轿车等。
2002年12月25日河南省天信拍卖有限公司在河南商报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位于安阳市火车站广场东侧综合商业楼南塔楼、北塔楼及部分连接体,共计面积约22661平方米。2003年2月11日,河南省天信拍卖有限公司与詹富贵达成补充协议,2003年1月底前付100万元,2003年6月底前付款200万元,2003年7月1日起每月付款120万元,2003年12月20日前付清余款147.744万元。在乙方付款100万元后,甲方开始协助乙方办理房地产的过户手续。该项房地产过户手续由乙方办理,且承担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及委托方提供 相关手续协助过户,安阳建行作为标的物保管方移交标的物。
2004年2月20日,詹富贵等五股东为设立企业委托安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国建行安阳分行所有的位于安阳火车站广场东侧的综合营业楼北塔楼4-16层进行评估,资产评估结果为9008953元。从邯郸岳振兴借高利贷100万元注册登记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后将借岳振兴的100万元归还并支付利息。2004年5月在安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2004年4月河南省天信拍卖公司以詹富贵违约为由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詹富贵按照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或者返还标的物并支付佣金。詹富贵以河南省天信拍卖公司违约未能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进行抗辩。
2004年10月,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文峰支行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河南省天信拍卖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拍卖款并支付违约金,詹富贵承担连带还款和违约责任;若不支付所欠拍卖款即返还拍卖标的物并赔偿损失。
2005年3月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作为詹富贵诈骗一案的受害人加入河南天信拍卖有限公司诉詹富贵合同纠纷诉讼一案,请求概括承受詹富贵在其与文峰建行及天信公司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义务,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5年8月12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4)安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詹富贵将其与河南省天信拍卖有限公司2003年2月11日所签“补充协议”项下所有权利义务全部转让与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詹富贵将在南北塔楼及部分连接体中的所有部分按原始票据载明的金额作价转让与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该调解书于2005年8月14日生效。
2005年7月岳振兴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支付用于河南迎宾国际饭店大楼装修及支付楼款120万元及利息19万元。2004年7月26日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十日内一次性向岳振兴支付 借款120元及利息19万元并承担16000元案件受理费。下达了(2005)丛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
2005年8月24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下达(2005)丛法执字第479号民事裁定,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的电梯、空调及其他财产被查封;2005年10月11日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将两台富士牌电梯等财产拉走,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对此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五股东利用建设银行安阳分行文峰支行所有房产进行评估作为出资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向岳振兴借款出资100万元又抽逃,故其五股东应当在注册资本1000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因其虚假出资及抽逃资本应当撤销其注册登记或者宣告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公司资产独立为法人财产制度的精髓及本质,现两公司及五股东财产相混合无法分离,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 依法宣告被告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为非法人企业;各股东对出资不足1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詹富贵采取部分履行合同,将购进的部分纸张以低于购进价格销售,为拖延付款,签发空头支票、使用明显高于项目实际价格的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还款抵押担保等手段,骗取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的各类纸张,共计价值人民币6700万余元。上述部分赃款被詹富贵用于安阳市火车站广场东侧综合商业楼南塔楼、北塔楼及部分连接体装修950万元,这950万元为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的合法财产,因事实上与两公司及其他债务人资产相附合于此房产,故为保护中国金龙公司的合法权益,金龙公司概括收购其全部装修及建行综合商业楼。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在接受该净资产(扣除950万元)范围内支付国际饭店公司、志洹公司、谢志军以及两公司、谢志军因装修所欠其他工程尾款、岳振兴借款。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应当对企业经营承担责任,对于除装修以外的资产及亏损应当由该公司承担和接受。该公司法人资格被宣告无效后,应当由其股东承担民事责任。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资金产生的子息承包金100万元,应当归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所有。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借岳振兴的本金及利息140万元,应当有詹富贵等五 股东承担。现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已从该装修中查封、拆除140万元设备,造成相关工程无法正常使用,该损失应当由詹富贵等五股东承担。或者从应付款扣除140万元支付岳振兴后,要回该设备。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债务跟随财产原则,工程尾款已经发现的为避免争议,应当在清算中扣除直接支付给债权人,潜在的相关债务在本次清算后,由五股东承担。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敬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中国金龙松香集团公司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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