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出资证明书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和出资证明书为成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下面由树图网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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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证明书的法律特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时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者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其资本不划分为股份,公司也不发行代表股东权益的股票。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有自己的出资额,因此,公司必须提供给股东一种表征其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的书面凭证。这种书面凭证就是我国《公司法》上所称的出资证明书。
1、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
要式证券,就证券的形式和记载事项由法律作出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的证券。我国《公司法》规定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因此,出资证明书属于要式证券。
2、出资证明书为非设证券
所谓非设证券式相对于设权证券而言的,它是指依据证券所能行使的权利,并非由证券本身所创设,而是产生于证券的基础法律关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本身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不过是起到表征股东地位和股东权益,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和作用而已。因此,出资证明书同设定权利的设权证券,如票据,由很大的区别。
3、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
出资证明书表征公司股东的权利,其中主要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出资证明书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又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前者则是流通受到限制的有价证券。
4、出资证明书为成立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所特有
股份有限公司和未成立之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得向公司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